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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执2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姚云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姚云峰,王文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24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350032-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61号。负责人李瞻东。被执行人姚云峰,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王文兰,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99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杭州中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文兰、姚云峰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名仕园2幢2单元2402室,建筑面积249.09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文兰、姚云峰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名仕园2幢2单元2402室,建筑面积249.09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00061111-××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杭中衡(2017)第HZ010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