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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仲纪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纪英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6刑初381号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仲纪英,女,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河南省淮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住淮阳县。2016年4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淮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年3月28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张超楠,女,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仲纪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勤、刘祥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仲纪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份,被告人仲纪英在淮阳县朱集乡大杨寨村其家西边菜园子内非法种植罂粟,至2017年3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15000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证言、被告人仲纪英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淮阳县林业技术鉴定小组“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淮阳县公安局朱集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仲纪英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15000株,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有自首、罂粟原植物已铲除、积极缴纳罚金等法定减轻、酌定从轻处罚等情节,并结合社区矫正机关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仲纪英犯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 伟审判员 靳 芳审判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