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恢字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泉林、陶小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泉林,陶小兰,王胜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恢字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泉林,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陶小兰,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武汉市江夏区法泗街政府干部,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王胜福(系陶小兰之夫),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武汉市江夏区农业局干部,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陈泉林与被执行人陶小兰、王胜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泉林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陶小兰、王胜福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泉林借款本金371700元及利息(本金232000元的利息自2011年8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履行完毕时止,本金139700元的利息自2012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履行完毕时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78元、案件执行费54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陶小兰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游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