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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吴玉华与程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华,程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74号原告吴玉华,女,汉族,1950年10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委托代理人戴建龙,景德镇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屹,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委托代理人万世洋,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瓷都大道1100号,组织机构代码913602008588064195。负责人王峰,系该公司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吴玉华诉被告程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吴玉华提出其与被告程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已经达成庭外调解,故原告吴玉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玉华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玉华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吴玉华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刘 毅人民陪审员  胡忠吕人民陪审员  方 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娟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