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冯素贞、恩平市牛江镇卫生院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素贞,恩平市牛江镇卫生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29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素贞,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捷宁,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恩平市牛江镇卫生院,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牛江镇民营街**号。法定代表人:吴志锋。再审申请人冯素贞因与被申请人恩平市牛江镇卫生院(以下简称牛江卫生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7民终1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素贞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遗漏了55000元的医疗费用。该55000元不仅有借条,而且有医疗费用的票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仅提交了借条,但未提交医疗费用票据。应将55000元作为医疗费用予以认定并按比例分担。请求再审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认定医疗费和交通费共计57520.7元,有原始单据或注明有原始单据的证据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医疗费还遗漏了55000元。冯素贞认为55000元医疗费的票据原件在牛江卫生院处,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综上,冯素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素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永明审判员 郑丽容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贤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