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宫祝渊与胡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祝渊,胡乐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324号原告:宫祝渊,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济川办事处。被告:胡乐义,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原告宫祝渊诉被告胡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鉴于被告胡乐义离开居住地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普通程序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宫祝渊负担。审 判 长 刘崇凌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人民陪审员 刘晓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