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934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春富、邵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富,邵立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3民初2934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381530R,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尚修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承轩,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春富,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被告:邵立平,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35岁,汉族,住灌云县。。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告李春富、邵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锦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承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春富、邵立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3月6日,被告李春富在原告处借款15000元,年利率13.08%,利随本清,到期日为2008年11月20日。被告邵立平为该笔借款连带责任保证人。该借款到期后,经我行多次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李春富承担还款责任,要求被告邵立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春富、邵立平未作答辩,未提交书面证据。审理中,本院根据证据审核有关规定,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当庭审核,经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08年度,被告李春富在原告农商行处以保证方式借款15000元,用于购车。约定借款期限从2008年3月6日起至2008年11月20日止,借款利率月息13.08‰。被告李春富出具借款借据并邵立平在担保人处签字担保后取得借款,但两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按时偿还借款、利息,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与被告李春富、邵立平之间的金融借款、担保,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或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按约向被告李春富发放了借款15000元,李春富理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现被告李春富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原告要求债务人李春富和连带责任保证人邵立平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春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1500元;被告邵立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两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李春富、邵立平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汤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露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