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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22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广斌与梁爱琴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梁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22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梁某某,女,1966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6民初301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支付补偿费2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00元,合计202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执行款10000元,下余执行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梁某某的银行存款10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金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