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程春娟与渭南金德诚汽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春娟,渭南金德诚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439号申请执行人:程春娟,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渭南金德诚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春娟与被执行人渭南金德诚汽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7)陕0523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案件标的为104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4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用陕EVU1**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折抵给申请执行人,折低价为40000元,申请人表示同意,并按协议已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该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光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