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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万秀英与吴迎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吴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059号原告:万秀英,女,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丰城市,被告:吴迎安,男,1974年2月21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原告万秀英诉被告吴迎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万安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