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4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喻满平诉张琍珑、张细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满平,张细庆,张琍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4460号申请执行人喻满平。被执行人张细庆。被执行人张琍珑。申请执行人喻满平与被执行人张细庆、张琍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55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相关财产情况;2、经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琍珑名下有浏阳市北盛镇利纺捻纱厂、浏阳市北盛镇美特斯邦威服装专卖店各一个,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现均已经停止经营;两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信息;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细庆、张琍珑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5、经本院协调,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2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张细庆、张琍珑欠喻满平40.555万元,已支付10万元,余款在2016年12月13日支付10万元及诉讼费6191元,2017年1月21日前支付10万元,其余10.555万元及利息在2017年4月1日前付清。但在履行过程中,张细庆、张琍珑支付了部分欠款,尚欠15.555万元未付,现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想不明,本院已经将其全部银行账户冻结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去想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且已经部分执行,现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车德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