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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谢珍宜与胡小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珍宜,胡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126号申请执行人:谢珍宜,女,1977年4月24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溆浦县。被执行人:胡小梅,女,1964年9月28日出生,瑶族,居民,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珍宜与被执行人胡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胡小梅返还谢珍宜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67200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5.6%从2014年10月30日计算至2016年10月30日,后续利息按此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自2017年3月3日起按500000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天数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9472元,财产保全费3401元,执行费8174元。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胡小梅银行存款47873元,其中300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5000元作为生活费发放给被执行人,余款扣缴案件受理费9472元、财产保全费340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庚审判员  向军华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