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苏0305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342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与刘强、闫振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刘强,闫振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305执34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工业园区310国道以南、朝阳渠以东、鹿楼村以西。负责人:许庆文,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强,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被执行人闫振宙,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申请执行刘强、闫振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7)苏0305民初1179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租金688284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32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1.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18年2月6日、2018年5月17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证券、大额存款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L50567、蒙L×××××号车辆,本院已查封,但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3.本院于2018年2月6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4.本院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5.本院告知申请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0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郑仰会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一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