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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玉金与被执行人息县夏庄镇人民政府支付违约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金,息县夏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张玉金,男,汉族,1954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息县夏庄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5185841。法定代表人代明州,夏庄镇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金与被执行人息县夏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夏庄镇政府)支付违约金纠纷一案中,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7月30日作出的(2001)豫法民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确定夏庄镇政府赔偿张玉金损失4.8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9710元,由夏庄镇政府各负担8000元,张玉金各负担1710元。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后,夏庄镇政府应向张玉金支付了本金48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6290元(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8000—二审张玉金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710元)、支付迟延履行金67796.61元,执行费1700元(含2004年4月19日交300元)。夏庄镇政府现已履行完毕。张玉金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并申请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01)豫法民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荣光审判员  王 明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