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袁汝华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汝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730号罪犯袁汝华,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佛冈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5日作出(2008)清中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汝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袁汝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5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袁汝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汝华系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对罪犯袁汝华减刑十一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5月7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5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7次;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汝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汝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钟素雅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