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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什邡市德祥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四川上标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德祥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四川上标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913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德祥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白德刚,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上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邓星,公司负责人。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上标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834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令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