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吕家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家旺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刑初371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家旺,男,1936年6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怀远县。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怀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7)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家旺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家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冬季,被告人吕家旺在怀远县陈集乡瓦四村自家房前的菜地里种植罂粟。2017年3月14日上午,怀远县公安局陈集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吕家旺家菜地种有大量疑似罂粟幼苗,并当场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吕家旺家菜地内共种植疑似罂粟幼苗532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鉴定: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吕家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家旺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冬季,被告人吕家旺在怀远县陈集乡瓦四村自家房前的菜地里种植罂粟。2017年3月14日上午,怀远县公安局陈集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吕家旺家菜地里种植的疑似罂粟幼苗,并当场予以铲除。经民警现场清点,现场铲除疑似罂粟幼苗共计532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鉴定: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家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某、吕某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7)1004号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家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吕家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有悔罪表现,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并且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家旺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祝 平审 判 员 沈洪金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梦蝶法院诫勉语:吕家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