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6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耀垣与梁盛钦、莫小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耀垣,梁盛钦,莫小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6754号原告:黄耀垣,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伦兆煊,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灿,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盛钦,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西岑溪市,被告:莫小枚,女,汉族,1965年6月25日出生,住广西岑溪市,原告黄耀垣与被告梁盛钦、莫小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耀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盛钦、莫小枚经本院合法传唤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耀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梁盛钦向原告返还2012年7月18日的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4320元、逾期利息自2013年1月18日起计算,按月利率24‰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暂计至2017年4月25日为36888元;支付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计算,按日5‰(即150/天)计至清偿完毕之日。被告梁盛钦迟延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被告梁盛钦向原告返还2012年8月27日的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1440元、逾期利息自2012年11月27日起计算,按月利率24‰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暂计至2017年4月25日为25424元;并支付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计算,按日5‰(即100/天)计至清偿完毕之日。被告梁盛钦迟延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被告莫小枚对前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梁盛钦经他人介绍认识原告,2012年7月18日,被告梁盛钦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现金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月利息24‰,逾期还款的,每日按借款总额的5‰计付违约金。2012年8月27日,被告梁盛钦因资金周转需要又向原告借款现金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息24‰,逾期还款的,每月按借款总额的5‰计付违约金。但被告梁盛钦经原告多次催收均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经查,被告莫小枚为被告梁盛钦的配偶,对夫妻存续期间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被告梁盛钦、莫小枚没有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18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梁盛钦作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内容为:一、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二、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三、借款期限为半年,即自款项支付给乙方之日起计算。借款月利率为24‰;四、借款的划付,本合同签订3日内,甲方将借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签订合同当天,乙方确认已经收到甲方的款项;五、借款期限内,乙方可以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借款届满,乙方须一次性清偿全部借款余额;六、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之约定,逾期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借款总额的5‰向乙方收取逾期还款违约金。2012年8月27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梁盛钦作为乙方再次签订《借款合同》,内容为:一、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二、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三、借款期限为半年,即自款项支付给乙方之日起计算。借款月利率为24‰;四、借款的划付,本合同签订3日内,甲方将借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签订合同当天,乙方确认已经收到甲方的款项;五、借款期限内,乙方可以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借款届满,乙方须一次性清偿全部借款余额;六、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之约定,逾期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借款总额的5‰向乙方收取逾期还款违约金。被告梁盛钦与被告莫小枚是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两人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黄耀垣主张向被告梁盛钦出借款项50000元,并提供了《借款合同》佐证,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借款期已届满,被告梁盛钦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归还借款,故其应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予原告。关于利息,由于原、被告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期内利息及逾期违约金,其中借款期内的利息计算利率为月利率24‰,已超出法定上限,本院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违约金按5‰计算,折合为月利率1.5%即年利率18%,未超出法定上限,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利息为: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3年1月17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及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2年11月26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为: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及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11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关于被告的莫小枚的责任问题,本案债务产生于被告梁盛钦与被告莫小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两被告未举证证明该部分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本案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莫小枚应对被告梁盛钦在本案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被告梁盛钦、莫小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盛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3年1月17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2年11月26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予原告黄耀垣;二、被告梁盛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违约金及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11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违约金予原告黄耀垣三、被告莫小枚对被告梁盛钦在上述第一、二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黄耀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盛钦、莫小枚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预交的1330.7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永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逸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