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7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伟与李毅、张学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李毅,张学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756号之一原告:张伟,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李毅,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张学锋,男,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张伟诉被告李毅、张学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本院书面通知原告自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补交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经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伟撤诉处理。受理费已收取25元,减半收取12.50元,其余12.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孙连永代理审判员 李晓棠人民陪审员 苗庆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新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