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傅玲、徐启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启鹏,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3行初32号起诉人徐启鹏,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起诉人傅玲,女,1954年6月24日出生。起诉人徐启鹏、傅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徐启鹏、傅玲起诉称,其二人在2016年11月9日通过中国邮政国内挂号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邮递投诉举报信件(编号为XA56068784637),投诉举报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违法违规鉴定事项,但至今没有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行为构成了行政不作为。故起诉请求:1.判决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行政不作为;2.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履行法定职责,就本案的投诉和举报事项依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司法解释;3.诉讼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负担。本院认为: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设定的起诉条件。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徐启鹏、傅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举报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不予答复的行为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该处理办法”)第四条明确���定,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级受理的原则。该处理办法第八条又明确规定,公民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法定的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而本案中,被投诉人是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员,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东路*号,因此,徐启鹏、傅玲应当向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若对该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徐启鹏、傅玲可以向该司法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我国实行一级行政复议制度,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既不是本案适格的投诉处理机关、也不是本案适格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综上所述,徐启鹏、傅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举报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不予答复的行为并非属于可诉行政行为。徐启鹏、傅玲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徐启鹏、傅玲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蕾蕾审 判 员 玄明虎代理审判员 梁 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