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玉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4刑初164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玉阳,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湘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9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5月3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同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7日由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玉阳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恒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玉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刘玉阳同同案人张某2(已判决)从本县南湖洲镇返回杨林寨乡,路过南湖洲镇大淋村时,发现村民吴某家屋门口停有一辆男士摩托车无人看管,遂起犯意。后由被告人刘玉阳上前剪线,张某2骑车,将该车盗走。骑回杨林寨乡后,两人共同将该车以1560的价格卖给李某(未查实)。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2017年5月3日,被告人刘玉阳主动向湘阴县公安局投案。该院以被告人刘玉阳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刘玉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5日下午,在本县南湖洲镇村民吴某家屋门口,由被告人刘玉阳上前剪线,张某2骑车,将停有一辆男士摩托车窃走骑回杨林寨乡后,两人共同将该车以1560的价格销赃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案发后,2017年5月3日,被告人刘玉阳主动向湘阴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某1(张某2)的证言。证明2007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刘玉阳驾驶摩托车搭乘他在南湖洲镇大淋村一栋二层楼房的地坪中发现一台红色珠江男士摩托无人看管。二人遂起盗意,到南湖洲镇购得作案工具后,由刘玉阳剪线,他骑车,共同盗得该车,二天后,经他联系,向李某以1560元销赃(实付1360元)。他分得580元。2、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明2007年5月15日下午3时许,他发现停放在自家地坪中的一台珠江摩托车被盗。后听说下午2时许,有两名分别穿白衬衣和黄色上衣的年青人骑了他的车从南湖洲镇离开。3、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800元。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5、被盗车辆的信息资料。6、本院(2007)湘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对本案犯罪事实予以了确认,且同案人已被判刑。7、被告人刘玉阳的供述。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8、被告人刘玉阳的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玉阳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玉阳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