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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孔范杰与高云保、田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范杰,高云保,田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2163号原告:孔范杰,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高云保,男,现下落不明。被告:田双,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孔范杰与被告高云保、田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范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孔范杰负担。审 判 长  王红娟审 判 员  高 杰人民陪审员  朱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家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