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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2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庞某与王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931号申请执行人:庞某,住会宁县。被执行人:王某,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庞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一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孩子抚养费5202元,交付房屋两间,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人庞某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某��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及其他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故意规避执行,无法查找到本人,本院决定对其拘留15天,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庞某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军德审判员  高 翔审判员  胡宗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柴生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