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谭世明与赖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世明,赖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634号原告:谭世明,男,汉族,1981年1月6日生,住定南县。被告:赖志鹏,男,汉族,成年,住定南县。原告谭世明与被告赖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谭世明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世明以被告赖志鹏已返还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世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谭世明负担。审 判 员 谢惠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付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