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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5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武威国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武威金沙建筑工程公司、武威市金沙建筑工程公司海润二期升压站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国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武威金沙建筑工程公司,武威市金沙建筑工程公司海润二期升压站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5073号原告:武威国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小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民,甘肃姜学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威金沙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凉州区海藏路。法定代表人:张克雄,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武威市金沙建筑工程公司海润二期升压站项目部。负责人:刘恒林,系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国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武威金沙建筑工程公司、武威金沙建筑工程公司海润二期升压站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威国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威国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5260元,由武威国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撖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