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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钟某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634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钟某昌,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2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昌犯盗窃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钟某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被告人钟某昌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2日至2017年6月1日。在服刑期间,侦查机关发现被告人钟某昌在判决宣告前还有本罪没有判决,遂于2017年6月1日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将刑满释放的钟某昌带回调查,并于同日将钟某昌刑事拘留并逮捕。 本院意见 被告人钟某昌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钟某昌曾于2017年1月1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在服刑期间,被发现原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漏罪进行判决,并合并执行刑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 决 一、被告人钟某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犯盗窃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钟某昌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44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翔 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美 苑 书 记 员 钟 莹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