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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增堂、赖子祥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增堂,赖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增堂,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赖子祥,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王增堂与被执行人赖子祥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增堂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赖子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6890.48元及利息。本院多次派员前往其住所地调查、执行,交警、房管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赖子祥财产。现查明,赖子祥的房产本院已查封,除已扣划赖子祥1190元给申请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剩余标的35700.48元及利息暂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智玲(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