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高某某申请执行王鑫宇、康崔敏、王永臣、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满族镇中心校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康某某,**市**区**镇**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9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20**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省**市**区**镇**村,公民身份证号码*****************。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王某某,女,20**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省**市**区**镇**村**屯,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康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市**区**镇**校,住所地**省**市**区**镇。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校长。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1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16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记员徐艳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