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5执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农朝地、黄赞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朝地,黄赞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5执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农朝地,男,1984年9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黄赞豪,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农朝地与被执行人黄赞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赞豪名下登记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赞豪所有的车牌号为桂F×××××的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被执行人黄赞豪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的花冠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大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日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