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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执4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耿玉华、日照中港粮油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玉华,日照中港粮油有限公司,日照中伟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美林制药有限公司,日照正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临沂宏伟贸易有限公司,临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日照新兴典当有限公司,山东易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李燕宁,李伟,苗仲林,常晓川,菏泽嘉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执4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耿玉华,女,汉族,1957年6月26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日照中港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日照港中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0961085J。法定代表人:李燕宁,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中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国际大厦B座10楼,组织机构代码76003119-2。法定代表人:常晓川,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美林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鲁中东大街226号,组织机构代码76002306-1。法定代表人:常春荣,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正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高科园山海路西首,组织机构代码78501405-7。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宏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五路金普小区。法定代表人:魏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一路与沂蒙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李伟,经理。被执行人:日照新兴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东、兴海路南侧新兴房地产公司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常晓川,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易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街道办事处沃尔沃路与柳工路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49378258-0。法定代表人:常春荣,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燕宁,女,汉族,1956年1月19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656年9月22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苗仲林,男,汉族,1944年12月16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常晓川,男,汉族,1984年1月7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菏泽嘉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和平小区5号楼3单元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345373-4。法定代表人:高云,执行董事。耿玉华与日照中港粮油有限公司、日照中伟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美林制药有限公司、日照正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临沂宏伟贸易有限公司、临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日照新兴典当有限公司、山东易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李燕宁、李伟、苗仲林、常晓川、菏泽嘉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5)日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耿玉华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2015)日商初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3月17日查封山东美林制药有限公司名下莱芜市国用(2007)第0247号项下土地使用权、莱房权证高新区字第××、00××20、0098421、00××22、0098423号项下房产;于2015年3月17日查封菏泽嘉华置业有限公司定国用(2013)第2013134、2013135号项下土地使用权(2015年6月17日,本院作出(2015)日商初字第81-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定国用(2013)第2013134号土地的查封)、冻结该公司在菏泽市定陶区建设银行账户;于2015年3月18日查封李伟、李燕宁名下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第××号、第15340204号项下房产、临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建材综合楼1号楼403室房产,冻结该公司在临沂市兰山区农业银行账户;于2015年3月19日查封日照正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名下日东国用(2013)第000781号、临沂宏伟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日国用(2012)第000063号项下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因政府收回应收赔偿款,查封日照新兴典当有限公司名下网签合同号为201305030037、201305030038、201305030039、201305030045、201305030048、201305030050、201305030051、201305030052、201305030053、201305030055、201305030057、201305030058、201305030061、201305030062、201305030063、201305030065、201305030066、201305030067、201305030068、201305030069、201305030060、201305030059、201305030040、201305030043、201305030044房产,查封李伟名下日房权证20××26、苗仲林名下日房权证04××39、正阳路0048号项下房产。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报告了有关财产;于2017年2月18日作出(2016)鲁11执4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因第三人刘明亮诉耿玉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中止本案执行,于2017年5月21日作出(2016)鲁11执473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因第三人刘明亮诉耿玉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撤诉恢复本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先后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及股权投资情况、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鲁11执47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菏泽嘉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定国用(2013)第2013134号、第201313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6)鲁11执47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解除被执行人菏泽嘉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定国用(2013)第201313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银行账户的查封。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消费活动;于2017年7月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在履行中,被执行人查封财产暂时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被执行人不纳入失信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军审判员  王淑萍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剑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