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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金津、叶泽兴等与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津,叶泽兴,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580号原告:李金津,女,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原告:叶泽兴,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注册号330800000007571,住所地衢州市农市路72号。法定代表人:黄水明。原告李金津、叶泽兴与被告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金津、叶泽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金津、叶泽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童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高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