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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2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襄阳市民发置业有限公司与潘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民发置业有限公司,潘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887号原告襄阳市民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环北路。法定代表人陈伦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红梅,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曹其国,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建,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襄阳市民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襄阳市民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民发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883元,由原告襄阳市民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尤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