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4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威与梁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威,梁定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825号原告:张威,男,1986年6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梁定文,男,1985年6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威诉被告梁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威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威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张威负担。审判员 朱模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冬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