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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4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威与梁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威,梁定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825号原告:张威,男,1986年6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梁定文,男,1985年6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威诉被告梁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威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威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张威负担。审判员  朱模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冬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