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宏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宏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2448号原告:天津市宏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小站工业区六号路17号328室。法定代表人:翟洪春,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强,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咸宁中路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宏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宏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班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