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执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剑与周乾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剑,周乾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执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剑,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代理人:黄立波,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接受和解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等。被执行人:周乾曦,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委托代理人:孙开宏,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提交、签收相关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进行和解等。本院在执行李剑与周乾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周乾羲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受字第1012号仲裁裁决,并于同年7月11日向其送达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周乾羲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周乾羲户籍所在地及可能财产所在地深圳市均无房产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周乾曦在深圳设立的深圳市诚鼎信泰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申请执行人李剑不要求法院予以冻结、拍卖。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李剑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周乾曦有妨害执行的情形,本院依法不采纳申请执行人李剑对被执行人周乾曦采取司法拘留的书面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周乾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李剑认同上述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执行标的135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15000元以及执行费15900元、仲裁费4646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裁委员会(2016)深仲受字第1012号仲裁裁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剑发现被执行人周乾羲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波审判员 鲁力审判员 鲁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