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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督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辰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家飞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辰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家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督27号申请人:重庆辰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门西街336号(盛世华城2-1-4)。法定代表人:游中锦,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简玉亮,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冯家飞,女,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申请人重庆辰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家飞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5日发出(2017)黔2301民督27号支付令,经过三十日无法送达被申请人冯家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黔2301民督2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重庆辰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安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坤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