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5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黄美连、黄春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解除查封)(2015)全执字第55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美连,女,1975年5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全南县。被执行人黄春美,女,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全南县。本院依据全南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二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春美在全××××路(下圩)C栋的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对该房产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春美位于全南县寿梅路(下圩)C栋的房产(房产证号:00××98号,登记面积119.12㎡,所在层数为第五层。)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