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XX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536号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东外街2号-8号。法定代表人:周群。被告:XX芳,女,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XX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XX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建 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琴(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