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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雷胜国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张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胜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张少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226号原告:雷胜国,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玲,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志华,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小毛。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建林,男。第三人:张少锋,男。原告雷胜国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张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雷胜国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雷胜国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胜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雷胜国负担。审 判 长  卢晓淼人民陪审员  尹敏莲人民陪审员  何婵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欧阳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