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月芳与金尔高、吴海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月芳,金尔高,吴海云,金国庆,金月莲,金月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567号原告:金月芳,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被告:金尔高,男,193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被告:吴海云,女,194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被告:金国庆,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被告:金月莲,女,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义乌市,现住义乌市。被告:金月萍,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现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月芳诉被告金尔高、吴海云、金国庆、金月莲、金月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月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月芳负担。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