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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5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660号本院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对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作出的(2017)陕0104民初566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三段第四行“3、位于西安市莲湖区丰盛路馥桂园小区74平方米按揭房,归原告所有,原告返还被告4万元首付款;”应更正为“3、判令位于西安市莲湖区丰盛路馥桂园小区74平方米按揭房归被告所有,被告返还原告首付款4万元;”审判员  周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