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5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660号本院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对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作出的(2017)陕0104民初566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三段第四行“3、位于西安市莲湖区丰盛路馥桂园小区74平方米按揭房,归原告所有,原告返还被告4万元首付款;”应更正为“3、判令位于西安市莲湖区丰盛路馥桂园小区74平方米按揭房归被告所有,被告返还原告首付款4万元;”审判员 周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