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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冯荣昌、李传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荣昌,李传忠,梁仙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633号申请执行人冯荣昌,男,汉族,1959年2月28日出生,住北海市银海区。被执行人李传忠,男,汉族,1947年12月11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梁仙芳,女,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荣昌与被执行人李传忠、梁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的债权已参与另案(2015)海执字第1085号执行案对拍卖被执行人李传忠、梁仙芳所有的北海市上海路徐屋南小区东二栋1号房地产案款的分配。经审查,该分配款短期内无法兑现到位。本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