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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房颖诉长春市授之渔幼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春超级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长春赛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长春欧亚卖场有限公司、长春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颖,长春市授之渔幼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春超级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长春赛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长春欧亚卖场有限公司,长春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085号原告:房颖,女,1983年8月22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市授之渔幼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长春超级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赛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被告:长春欧亚卖场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房颖与被告长春市授之渔幼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春超级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长春赛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长春欧亚卖场有限公司、长春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房颖诉称,房颖于2015年9月12日与长春市授之渔幼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授之渔亲子园会员合同,为其子选报幼儿课程并交纳课程费10368元,合同签订后房颖的孩子开始到该早教中心上课。2015年12月,该早教中心更名为长春超级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均未做任何改变,授课老师说只是改名字没什么影响,孩子也一直正常上课。2016年7月份,该早教中心以装修、升级改造为由停业3个月,并承诺装修期间所有孩子都可以到其总校长春欧亚卖场超级宝贝和即将新开的另一授课点长春欧亚五环超级宝贝上课。由于路途较远,房颖的孩子未去上课,一直在等待装修,可是该早教中心并未如期开业复课,又拒绝退费。房颖找赛德广场负责人了解情况,商场负责人告知授之渔虽然在2015年底把早教中心换成了超级宝贝的名字,但与赛德广场的租赁合同一直是授之渔签订的,且该合同2016年12月30日到期。要求退费时被告知向总校长春欧亚卖场超级宝贝提交退费申请,但申请后无人回复。2017年3月15日,家长代表去总校协商,但负责人推翻之前一切承诺,且不允许继续上课。房颖到教育局调查发现授之渔早教、超级宝贝并没有教学资质。本院经审查认为,房颖向长春市授之渔幼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春超级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长春赛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长春欧亚卖场有限公司、长春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其中长春超级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长春赛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长春欧亚卖场有限公司、长春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四家公司住所地均不在我院辖区内,长春市授之渔幼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然工商注册地为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万龙花园13栋1101室,但其经营场所为长春赛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四楼,且早教合同实际履行地亦为长春赛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故该案本院无管辖权,应当移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白宇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相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