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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顾春玉、张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春玉,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用)(2017)鲁1402执626号申请执行人:顾春玉被执行人:张亮申请执行人顾春玉与被执行人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402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顾春玉与被执行人张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顾春玉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此案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顾春玉撤回此案执行申请,系其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合法处置,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3122号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张宗巨执行员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雒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