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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张秀财、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财,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965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财,男,196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张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19211L。法定代表人:刘辉,董事长。张秀财与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桓劳人仲案字〔2017〕第39-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秀财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桓劳人仲案字〔2017〕第39-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护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