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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牛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1刑初479号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睿,男,汉族,1977年5月13日出生,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集检公诉刑诉[2017]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睿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0日5时许,被告人牛睿饮酒后驾驶湘A-×××××号小型汽车,行至海沧大桥西引桥收费站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牛睿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7.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归案后,被告人牛睿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牛睿具有坦白;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毫升以上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牛睿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被告人牛睿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睿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涂学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悦鹭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