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行初字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姬伟诉被告兴平市教育局、兴平市编制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伟,兴平市教育局,兴平市编制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481行初字13号原告:姬伟,男,1979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告:兴平市教育局,驻所地:兴平市东城办县门街。法定代表人:张立志,该局局长。被告兴平市编制委员会,驻所地:兴平市东城办县门街。法定代表人:吴静雅,该委员会主任。原告姬伟诉被告兴平市教育局、兴平市编制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接到原告诉状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被告兴平市教育局上报被告兴平市编制委员会,将原告的编制由兴平市南位初级中学转入兴平市东城一中。原告诉称,我于2001年8月在兴平市南位初级中学任教,2012年2月通过被告兴平市教育局调令调入兴平市东城一中,且工资关系也转入东城一中,至今已有6年多。由于南位镇划归西咸新区秦汉新城,2017年4月27日,被告兴平市教育局给东城一中发通知,告知我已作为南位镇���级中学工作人员移交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我认为被告兴平市教育局于法于理不符,理由为:1、我的调动有被告兴平市教育局干部调动通知(2012年)兴教干调字第2号及工资转移单。2、2012年调动,我去被告兴平市编办倒编被告知,倒编是公对公,个人无权倒编制,现在也这样说,不知何故编制一直没倒。3、2017年3月7日被告兴平市教育局通过微信通知东城一中去给我倒编,不知何故第二天又停办了。4、被告兴平市教育局只是说政策要求,既没有出示相关文件,也没有正规手续,更何况秦汉新城明确告诉我们这样的特殊情况,可以自由选择。5、我家有年过70岁的父母亲,长年多病,生活不便,需要照顾,东城一中距家很近,便于照顾老人和安心工作。6、《中国共产党章程》里的规定也特别体现民主和和谐社会的建设。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姬伟所诉的因调动、工资关系的转移引起的倒编制问题,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内部行政行为,具有人事管理性质,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该问题应由行政机关自身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姬伟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南 云审 判 员 董建生人民陪审员 柳 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建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一、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二、第四十九条起诉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