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4财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四川鑫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泸州鑫洋兴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鑫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泸州鑫洋兴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25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四川鑫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62356344L。地址:四川省泸县得胜镇林坎社区。法定代表人:汤飞跃。被申请人泸州鑫洋兴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3BA08。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友谊街6号楼9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宋代平。申请人四川鑫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泸州鑫洋兴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泸州鑫洋兴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000元的财产或存款。案件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泸州鑫洋兴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兴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