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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6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颂强与池作泽、尹连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颂强,池作泽,尹连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6087号原告:洪颂强,男,195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池作泽,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尹连招,女,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洪颂强与被告池作泽、尹连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颂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池作泽、尹连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颂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人民币358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7年2月14日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借与池作泽人民币多年,经2017年2月份结算后,池作泽欠原告人民币388000元,后归还人民币30000元(借条上未修改),现欠人民币358000元。经双方协商,池作泽答应在2017年5月份全部归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但经多次催讨,二被告本息均未归还。故此,请求法院判令其早日归还。被告池作泽、尹连招未作答辩和举证。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池作泽、尹连招系夫妻关系。原告借款给池作泽多年,经2017年2月份结算,被告池作泽于2017年2月14日向原告洪颂强出具借条一份,借款388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后被告归还30000元,尚欠358000元,借条上未做修改。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被告结婚申请书复印件、借条等。被告池作泽、尹连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池作泽向原告借款未还,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定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都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池作泽与被告尹连招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池作泽、尹连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洪颂强借款本金358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7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5元,减半收取计3442.50元,由被告池作泽、尹连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88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何庆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