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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6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鑫财缝纫制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鑫财缝纫制品厂,济宁金德手套有限公司,济宁远科工矿机械有限公司,嘉祥众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曹基端,李良建,宋成新,魏玉宽,宋新利,王秀梅,黄自雨,高玉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648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申请人:嘉祥县鑫财缝纫制品厂,住所地嘉祥县卧龙山街道327国道357公里处路南,组织机构代码68592748-1。法定代表人:曹基端,董事长。被申请人:济宁金德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万张乡忙生铺村西50米,组织机构代码57168883-0。法定代表人:李良建,董事长。被申请人:济宁远科工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办事处宋庄村,组织机构代码56904016-2。法定代表人:魏玉宽,董事长。被申请人:嘉祥众鑫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0817515694,住所地嘉祥县卧龙山街道南马官屯村村西200米。法定代表人:宋新利,董事长。被申请人:曹基端,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申请人:李良建,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申请人:宋成新,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申请人:魏玉宽,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申请人:宋新利,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申请人:王秀梅,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申请人:黄自雨,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申请人:高玉秋,女,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住嘉祥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祥县鑫财缝纫制品厂、济宁远科工矿机械有限公司、嘉祥众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曹基端、李良建、宋成新、魏玉宽、宋新利、王秀梅、黄自雨、高玉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志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